律师解析:若承租方在租赁期结束之后未及时归还应缴之租金,出租方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承租方于合理期限内偿付所拖欠款项。 若彼仍拒绝支付,出租人可依照此法条解除与承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 而且,根据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即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出租人依然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向承租方追索欠款。 若承租方仍旧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出租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租方支付所拖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