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若夫或妻在离婚过程中出现有一方负债现象,应当优先判定此项债务究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是单独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若该笔债务实则是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中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计所负担者,往往会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得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此笔债务超越了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的范畴,并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做出的决定,那么便可以视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