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担保期限的确定须依据特定情形而定。 针对一般保证而言,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约定,则该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共计六个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能协商出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那么债权人便享有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起,至多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权利。 如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无向保证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被免除其所负有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