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网
律师解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闽ICP备1411235930号© 2007-2026 www.r3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